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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慧芳、陈开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芳,陈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慧芳,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陈开国,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周慧芳与被执行人陈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慧芳本金共计52113.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钧审 判 员  舒杰代理审判员  胡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