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鲁勋与陈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鲁勋,陈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1661号原告:张鲁勋,男,194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沂市。被告:陈民,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原告张鲁勋与被告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鲁勋,被告陈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鲁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陈民偿还张鲁勋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陈民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张鲁勋借款合计2万元,并于2014年9月4日第二次借款1万元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元月17日前,口头约定月息3分。借款后陈民按照每月600元标准共给付张鲁勋共七个月利息33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张鲁勋多次催要,陈民一直未予偿还,故张鲁勋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张鲁勋上述诉请。陈民辩称,陈民向张鲁勋借款2万元属实,但涉案借款并未约定利息,陈民每月给付张鲁勋的600元系支付给张鲁勋的报酬,并非利息,而且一共支付了七八个月的报酬;陈民也认可与张鲁勋的借贷关系,但因现在生病身体不好,没有还款能力,连偿还本金都成问题,更无法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陈民分两次从张鲁勋处共借款2万元,并于9月4日第二次借款1万元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元月17日。借款后陈民按照每月600元标准向张鲁勋支付几个月利息,后涉案借款经张鲁勋多次催要未果,故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张鲁勋、陈民当庭陈述及张鲁勋提交的借据一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鲁勋与陈民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民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张鲁勋要求陈民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借据未载明利息,但根据陈民庭审中陈述的还款数额、时间间隔及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口头约定该笔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故陈民辩称该笔借款系无息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双方当事人对利息给付数额无法统一,经庭审释明,张鲁勋自愿按照陈民辩称的已给付8个月利息予以扣除,故对张鲁勋要求陈民自2015年5月5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鲁勋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陈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冬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