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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剩勇与吴俊荣、曾素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剩勇,吴俊荣,曾素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619号原告:吴剩勇,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吴俊荣,男,汉族,约40岁,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曾素芹,女,汉族,约36岁,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吴剩勇与被告吴俊荣、曾素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剩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惠森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