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与张成立、张婷、张琦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张成立,张婷,张琦,济南市历城区民委员会,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曹文军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负责人:钱庆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立,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婷,女,l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琦,女,l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曹文建,主任。原审被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俊芳,董事长。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负责人:庄力行,总经理。原审被告:曹文军,男,1972年l2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成立、张婷、张琦、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民委员会、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曹文军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627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济南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成立、张婷、张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张成立、张婷、张琦主张2016年6月21日下午,王延云在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花园发生触电事故,要求各原审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上诉人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应予准许。触电事故发生在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花园,侵权行为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济南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彭 辉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