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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1662号原告:卢某某,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组织机构代码:E0111XXXX。法定代表人:王凤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稳,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江,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北关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小北关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卢某某享有小北关村半亩口粮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与理由:1993年,卢某某与案外人马某某结婚。当时村里按人口分口粮田,因为没人种地,故村里统一将土地收回再发包给其他人,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属于原村民,最开始村里是按人口分麦子,大概2000年,村里开始按人口分钱。2003年卢某某与马某某离婚,2008年之前卢某某一直享有村里的任何待遇,包括每年发放的不要地款。2009年,小北关村委会讨论决定不再向离婚妇女分地或给付相关款项。卢某某在2009年7月14日签订协议时并不清楚待遇指的是什么,时任村干部称只是支持下工作,以后的福利待遇仍然享有。后村委会向其发放了股权证书,该行为亦说明卢某某享有承包经营权。卢某某系小北关村民,在小北关村只有半亩口粮田,在外村亦没有其他承包地,故应享有涉案半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小北关村委会答辩称卢某某婚后将户口迁入小北关村,亦享有半亩口粮田的承包经营权。2004年,村里按人口分地,每人半亩口粮田,五年一调整,如果个人不要地,由小北关村委会统一发包出去,将收取的承包费再分给个人。2009年9月29日,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在本村召开会议,内容为离婚后的妇女户口不迁走,在本村没有房,也不在本村居住的,不享有村里的待遇。2009年7月14日,卢某某与小北关村委会签订一份协议,其认可不享受该村待遇。卢某某提供的股权证书证明其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享有半亩口粮田的承包经营权,村民要地的给地,不要地的分钱。村里只发过这一次股权证书,五年到期后,也不再重新发放股权证书了,但会按照原股权证书继续履行权利义务。既然小北关村委会向卢某某发放股权证书了,说明卢某某也享有半亩地的承包经营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2月5日,卢某某与小北关村民马某某登记结婚,取得小北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生有二女。2003年9月11日,卢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其户口一直未迁出。后小北关村委会发包土地时,卢某某取得小北关村半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不要地款。2009年7月14日,卢某某与小北关村委会签订《协议》,内容为: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因乙方系离婚人员,户籍不迁出又不在小北关村居住生活,乙方可以把户籍放在小北关村,只是村民,但自愿放弃小北关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即从2008年5月7日以后不享有小北关村经济组织成员的任何待遇。卢某某称其在签订协议时并不清楚待遇指的是什么,时任村干部称只是支持下工作,以后的福利待遇仍然享有。小北关村委会辩称2009年9月29日,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在本村召开会议,离婚后的妇女户口不迁走,在本村没有房,也不在本村居住的,不享有村里的待遇,卢某某签订该协议证明其认可不再享受该村待遇。2011年1月1日,小北关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其发放股权证书,证书编号368,持证股东卢某某,股东编号1163,股东身份证号×××,公司名称(盖章)北京平谷小北关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杨长国。卢某某称其持有该证书能够证明其享有半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小北关村委会辩称该证书证明卢某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享有半亩口粮田的承包经营权,村里只发过这一次股权证书,五年到期后,也不再重新发放股权证书了,但会按照原股权证书继续履行权利义务,既然小北关村委会向卢某某发放股权证书了,说明卢某某也享有半亩地的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卢某某与小北关村民马某某结婚,户口在小北关村,享有小北关村村民待遇,具有小北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后小北关村村委会发包土地时,享有小北关村半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卢某某虽于2003年与马某某离婚,但其未丧失小北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卢某某虽与小北关村委会签订《协议》,里面约定卢某某从2008年5月7日以后不享有小北关村经济组织成员的任何待遇,但双方均认可2011年发放股权证书意味着卢某某享有半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五年到期后,虽不再发放股权证书,仍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故对卢某某主张其享有半亩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卢某某享有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半亩地的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