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竺良火、邵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竺良火,邵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竺良火,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邵汉杰,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竺良火与被执行人邵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汉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另案已布控)且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