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与李岚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李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座第*幢*单元*层*****号房。法定代表人:邹子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呼延雪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侯强,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岚,女,汉族。再审申请人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李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4月12日,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书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超人雕塑研究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