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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利害关系人昆明中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严建川被执行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中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严建川,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美瑛,董勤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2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昆明中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科技孵化区B幢2楼20411法定代表人:李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芳,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严建川。被执行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瑛。被执行人:李美瑛。被执行人:董勤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建川与被执行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美瑛、董勤正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昆明中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昆明中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2015)昆民执字第274号将李美瑛名下实为我方所有在平安银行开设的共同保证金专用账户下的1000万元和风险准备金专用帐户下的100万元的查封及中止执行,并返还给我方。事实及理由:2013年7月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中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署小微企业共同基金业务合作协议,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牵头人,昆明中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监管方。该协议明确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云南省蔬菜流通行业协会小微企业共同基金的牵头人,并以“云南省蔬菜流通行业协会小微企业共同基金”成员缴于欣农公司名下的基金对全体基金成员在平安银行债务提供担保。该协议第二条的第二、三、六款明确该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性质归属及处置均不属于欣农公司及李美瑛。同时在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对“云南省蔬菜流通行业目标客户群”基金项目审批额度批复中也明确“共同体基金担保方式:基金牵头人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该企业法人李美瑛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用帐户、风险准备金专用帐户。”后我方委托宁德谦个人以云南省蔬菜流通行业会员及基金会员身份代表基金会员转入李美瑛名下开设在平安银行保证金专用帐户1000万元整,用于会员基金贷款。异议人转入李美瑛平安银行的1000万元保证金李美瑛不具任何所有权与其相关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关联性。请贵院查明事实,纠正错误执行并返还我方所代表的基金会员的财产。本院查明: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作出(2015)昆民执字第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美瑛、董勤正在银行的存款46491958.78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美瑛、董勤正价值46491958.78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李美瑛名下上述涉案的二个账户下的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美瑛名下上述涉案的二个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现利害关系人昆明中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二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为其转入李美瑛名下的保证金,应由其所有的主张,如前所述,本院冻结的上述二个银行帐户在被执行人李美瑛名下,该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该项主张系其与被执行人李美瑛的另一法律关系,其可通过另案进行解决。由此,利害关系人昆明中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李美瑛名下实为其所有在平安银行开设的共同保证金专用账户下的1000万元和风险准备金专用帐户下的100万元的冻结及中止执行,并返还给我方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昆明中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谢海玲审 判 员  方 虎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