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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许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许赛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75号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2616、2617、2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39358。法定代表人:陈瑞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平、邓建国,系公司员工。被告:许赛英,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许赛英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群人民陪审员  叶维浩人民陪审员  陈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晓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