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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375号之一原告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衡阳市中山北路1号金碧华府6楼。负责人符容涛。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全涛。原告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汉风物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本院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原告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长  邓顺香审 判 员  贺 城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