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临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临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临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振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临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