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济南世恒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世恒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65号原告:济南世恒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后周王庄村122号。法定代表人:孙焕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该公司职工。被告: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常春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培光。济南世恒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济南世恒钢膜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济南世恒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世恒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济南世恒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