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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珍、张敏、张利与被告洛阳市旺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玉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45号本院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对原告张建珍、张敏、张利与被告洛阳市旺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玉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六页正数第三行至第六行“剩余516436.5元在商业险100万元限额内按30%予以赔偿,即154930.95元。以上合计人民财保洛阳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265130.95元。”补正为“剩余511436.5元在商业险100万元限额内按30%予以赔偿,即153430.95元。以上合计人民财保洛阳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263630.95元。”;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四行至第五行“原告张建珍、张敏、张利经济损失265130.95元,其中225130.95元支付给三原告”补正为“原告张建珍、张敏、张利经济损失263630.95元,其中223630.95元支付给三原告”。审判员  孙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