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陆爱章与林西县新城子镇下场村民委员会、陆义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爱章,林西县新城子镇下场村民委员会,陆义章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526号申请人:陆爱章,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申请人:林西县新城子镇下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新城子镇下场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彬,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陆义章,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申请人陆爱章与被申请人林西县新城子镇下场村民委员会、陆义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陆爱章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林西县新城子镇下场村民委员会在林西县新城子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10000元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人并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林西县新城子镇下场村民委员会在林西县新城子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湛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