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彬铨、黄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铨,黄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杨彬铨,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黄露,住所地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彬铨与被执行人黄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物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一时无法执行完毕。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欠款526140元执行费766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3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房产可处置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挺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