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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1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以(2015)昌执字第06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土地16.8亩,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1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委托辽宁衡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铁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付俊昌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785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土地16.8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