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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炳荣与赖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荣,赖学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1民初4886号原告:张炳荣,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周燕燕,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学卫,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张炳荣与被告赖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学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炳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人民币,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赖学卫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未按约还款产生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学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学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炳荣借款20万元并支付原告张炳荣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990元,由被告赖学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 锐人民审判员  杭钰荣人民陪审员  周根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一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