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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执字第0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鲁某某、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张某某,武汉市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某某,湖北赣华新农村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区执字第01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市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湖北赣华新农村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十里庙81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区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担保人鲁某某与黄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明锐牌小轿车一辆、张望雄(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鄂A×××××领航员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案件已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张某某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名下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鲁某某与黄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明锐牌小轿车、张望雄(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鄂A×××××领航员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