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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宁文、广西康利岗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宁文,广西康利岗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陈宁文,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广西康利岗石有限公司,住贺州市望高工业区内旺高大道与兴旺大道交接处东北角。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宁文与被执行人广西康利岗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22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即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22号仲裁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