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3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潘天渤与潘晓爱、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天渤,潘晓爱,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3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潘天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潘晓爱,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苑军,女,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潘天渤与潘晓爱、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潘晓爱、苑军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其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潘晓爱、苑军价值421567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