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宇浩、马科意等与惠东县锦润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浩,马科意,惠东县锦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1068号原告:黄宇浩,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原告:马科意,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现住惠东县,被告:惠东县锦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镇华侨城50米大道路边一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林贵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松,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飞,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浩、马科意诉被告惠东县锦润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宇浩、马科意申请撤回对被告惠东县锦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宇浩、马科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己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宇浩、马科意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宝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