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外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孟某与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外初字第16号原告:孟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武,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宇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原告孟某与被告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宇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2005年原告与被告宇某经人介绍相识,未经充分了解于2006年草率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女儿孟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被告携带女儿孟某回烟台牟平父母家过中秋节,然而,2014年,被告通过短信告诉原告其携带女儿已到达美国旅游。此事发生后,经原告向被告单位同事了解,2014年,被告曾让其同事将女儿的户口本、出生证明等材料邮寄到美国某地址。2014年9月中旬,被告通过邮件向单位领导提出辞职,并向家人表示决定留在美国,不再回国。此后,原告多方寻求帮助,曾向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及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寻求帮助,并且两次申请美国签证,计划赴美国寻找他们母女二人均被拒签,至今无法获得被告和女儿的确切信息。在长达一年多的寻找女儿和被告的过程中,原告已经身心俱疲。原告认为:(一)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携带女儿非法滞留他国,此举不仅从事实上剥夺了原告对女儿的监护,而且还将女儿置于危险境地,因此已经没有资格继续监护女儿;(二)被告长期非法滞留他国,造成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被告的以上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令原告彻底心寒,双方再无任何感情可言,更无任何和好可能。现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孟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宇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孟某称与被告宇某于2005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随即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2010年共同生育一女,取名孟某。2014年,被告携女儿回娘家,2014年,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已携女儿达到美国,此后,原、被告失去联系。本院认为,被告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自相识、建立恋爱关系至登记结婚的时间超过半年,双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原告称2014年,被告携女儿回娘家,2014年,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已携女儿达到美国,此后,原、被告失去联系,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此外,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告婚后共同生育的女儿即为孟某,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首先考虑自身是否存在不足,自身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是否欠妥,双方均要适当改变处理夫妻关系的方式方法,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协商解决矛盾,相互扶持,相互宽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分。且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宇某离婚;驳回原告孟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娟人民陪审员 张 美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稣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