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存富、张砚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富,张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00001号申请执行人李存富,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砚军,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执保字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一案中,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砚军在交通部门登记车辆档案,未发现实际扣押的车辆,待申请人发现该车辆后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