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施天增与被告柯金令买卖合同自动撤诉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天增,柯金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1775号 原告:施天增,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金令,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施天增诉被告柯金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姝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勤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