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8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林用清与彭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用清,彭素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272号原告:林用清,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陈丹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素标,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用清诉被告彭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还款,现原告林用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用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用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林用清负担。审 判 长 童 辉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