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建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石建社,李忠红,益阳市创佳汽车专营服务有限公司,匡介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55号。负责人:蔡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锋,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建社,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德,益阳市沙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红,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创佳汽车专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商标印刷厂内。法定代表人:陈德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介清,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建设、李忠红、益阳市创佳汽车专营服务有限公司、匡介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以与石建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运泉审判员 昌 丹审判员 蒋远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