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家力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7刑申4号陆家力:你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连刑二终字第0005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证据不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你毁坏财物的价值不实,江苏恒仁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没有合法手续,属于违法建设,你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请求撤销原审裁判,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你及同案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截图照片及光盘,相关价格鉴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政府相关批复、合同、公示牌、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你及同案犯在侦查机关也有多次供述,原审开庭审理中你也对此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关于本案毁坏财物价值,原审法院依据相关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酌情慎重作出就低认定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案当地政府批复等相关证据均可证实江东恒仁置业有限公司已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其在该土地上所建的围墙属于该公司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并无证据证明当地政府及相关取土单位有过错,也无证据证明本案审理中和侦查机关侦查取证中存在违法问题。你及同案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对你定罪并综合考虑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等情况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