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天顺与潘清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天顺,潘清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402号原告:潘天顺,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民,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清顺,男,1966年3月19日生,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俊,大名县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峰,大名县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潘天顺与被告潘清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潘天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天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天顺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