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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天顺与潘清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天顺,潘清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402号原告:潘天顺,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民,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清顺,男,1966年3月19日生,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俊,大名县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峰,大名县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潘天顺与被告潘清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潘天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天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天顺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