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金刚、黄文友与江西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树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刚,黄文友,江西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树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472号原告:张金刚,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原告:黄文友,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张拥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翠华,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江西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陈小临,董事长。被告:宋树全,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刚、黄文友诉被告江西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树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刚、黄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张金刚、黄文友共同承担。审判员 许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学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