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世华与杨海呷、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华,杨海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207号原告唐世华,男,汉族,现年51岁,住盐源县。被告杨海呷,男,彝族,现年55岁,住盐源县。本案立案审理了原告唐世华与被告杨海呷、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立案。原告唐世华于2017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世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0元,减半收取计121.00元,由原告唐世华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