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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016-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喜军与马子明、周月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军,马子明,周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016-1863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军,女,生于1971年5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马子明,男,生于1962年6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周月霞,女,生于1963年7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喜军依据生效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41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6)豫1081执1863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子明、周月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喜军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081执186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