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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开春与周红林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开春,周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财保9号申请人:刘开春,女。被申请人:周红林,男。申请人刘开春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红林坐落在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大湖路10栋1-4层01号房屋(房权证号:监证00705**)产权予以查封,对周红林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予以冻结,申请保全的总金额为40万元。申请人刘开春以其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新建巷社区居委会2幢107号的门面(面积:25.54㎡,房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577**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开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红林所有的坐落在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大湖路10栋1-4层01号的房屋(房权证号:监证00705**),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刘开春所有的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新建巷社区居委会2幢107号的门面(面积:25.54㎡,房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577**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刘开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夏 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