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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芜湖顺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芜湖顺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2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350号。法定代表人:水心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征,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顺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央城A10#-101号。法定代表人:吕凤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被上诉人芜湖顺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291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稀浆封层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谁、顺驰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王启龙能否代表华夏公司与顺驰公司结算稀浆封层工程等事实均未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291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6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训明代理审判员  蒋 磊代理审判员  丁大慧二O二O一七年四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