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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86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谢某,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2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谢某为了更新造林,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任意采伐乐昌市***村委会与乳源县***村委会交界处的山岭“甲坑”林木。经乐昌市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及乳源县林业局鉴定:采伐地点位于乐昌市***村委会和乳源县***村委会(第1林班第005号小班),采伐树种为阔叶树,合计采伐面积84.3亩,合计采伐蓄积量49.95立方米。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谢某到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具有自首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