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程校亮驳回申诉一案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79号程校亮: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终2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2016)冀04刑申57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本案发生原因系被害人侵占宅基地,且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你和程红亮与被害人郗文安、裴秀霞二人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殴斗,致二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你与程红亮的供述,足以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