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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崇崇、魏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崇,魏高明,叶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30号申请��行人刘崇崇,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魏高明,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侠玲,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崇崇与被执行人魏高明、叶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高明、叶侠玲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