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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金平、赵金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平,赵金涛,曹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0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平,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执行人:赵金涛,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曹玉华,女,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李金平与赵金涛、曹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临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金涛、曹玉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金平货款12684元,并按上一年度中国银行贷款平均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赵金涛和曹玉华互负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17元。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赵金涛和曹玉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赵金涛和曹玉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待执行)。本院依法将赵金涛和曹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经在赵金涛和曹玉华住所地调查,赵金涛和曹玉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依法裁定冻结了赵金涛在中国工商银行德州临盘支行的银行帐户(余额252.27元)。赵金涛和曹玉华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金平也未能提供赵金涛和曹玉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李金平征询意见,李金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光颖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