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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章丘市黄河乡临济村民委员会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民委员会,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62号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天水,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平,章丘诚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78********。章丘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济村委会)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临济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6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695元;3、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4日,被告因承包原告方土地,欠原告4.6万元,因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3年1月份向贵院起诉,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剩余承包费2.5万元。若违约,被告按原欠款本息及所产生的诉讼费795元一并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临济村委会主任刘天水向本院明确表示,临济村委会对本案起诉并不知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丘市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