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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志与王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徐志,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甜水村。被执行人王丹,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东方小区。本院在执行徐志与王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