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法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院院、王某某与蓝田县前卫镇杨木寨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院院,王某某,蓝田县前卫镇杨木寨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黄院院,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学生。被执行人蓝田县前卫镇杨木寨村六组。本院在执行黄院院、王某某与蓝田县前卫镇杨木寨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蓝田县前卫镇杨木寨村六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田县前卫镇杨木寨村六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蓝田县前卫镇杨木寨村六组以黄文贤名义的存款50000元及利息17.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铭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