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3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刘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刘宏明,于群,袁景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3执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负责人李绍岩,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宏明,男。被执行人于群,女。被执行人袁景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宏明、于群、袁景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尚未受偿数额为本金178611.51及利息,另外,三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580.00元。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跃生审 判 员 侯 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