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5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耿凤山与朱昌卫、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凤山,朱昌卫,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耿凤山,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昌卫,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霞,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耿凤山与朱昌卫、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昌卫、王霞暂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大亮审判员  倪 盎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