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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菲、兰鹏国与上海阳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菲,兰鹏国,上海阳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650号原告:王菲,女,汉族,1988年2月24日生,住甘肃省宁和县。原告:兰鹏国,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生,住甘肃省宁县。被告:上海阳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26001-X,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珍林宝路39号3幢358室。法定代表人:殷为义。原告王菲、兰鹏国诉被告上海阳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菲、兰鹏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王菲、兰鹏国承担。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