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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安庆爱尔华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王友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爱尔华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王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爱尔华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官埠桥镇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56303752Y。法定代表人:吴旭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友龙,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安庆爱尔华动物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友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友龙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6)皖0722民初32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字第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