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与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公司、李全娃、王石榴、李国平、韩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公司,李全娃,王石榴,李国平,韩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6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太风东路58号。负责人:袁觅学,该行行长。被告一: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候村乡吕上窑村(1686)部队旧址。法定代表人:李全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二: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4701号丰汇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卫蕴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三:李全娃,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四:王石榴,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五:李国平,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六:韩丽,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与被告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公司、李全娃、王石榴、李国平、韩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