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明刚与王光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刚,王光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141号原告:王明刚,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刚,盐边县桐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光明,男,汉族,1956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刚与被告王光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明刚负担。审判长 杨焕云审判员 胡高举审判员 吴欣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棋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