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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528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浩天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浩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528号原告: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22279),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78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国,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受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浩天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63233389Q),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凤凰绿郡6幢M103。法定代表人:杨华,张家港市浩天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浩天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家港市浩天服饰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合计1400元(此款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月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濮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