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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栋与被告马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栋,马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078号原告:金栋。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雄。被告:马慧霞。原告金栋与被告马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金栋自愿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收取100元,下剩1000元退还原告金栋。(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