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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大连成源门窗有限公司与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成源门窗有限公司,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成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奶牛场林家村。法定代表人:姜立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东,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法定代表人:朱香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成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20457.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08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金州新区友谊街道御海园31号楼的房屋53套,因以上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且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现不可采取强制措施。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