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梅亚林与刘顺波、赵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亚林,刘顺波,赵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309号原告:梅亚林,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刘顺波,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赵继红,女,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梅亚林与被告刘顺波、赵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发现被告已迁移原告梅亚林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亚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传宏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