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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梅亚林与刘顺波、赵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亚林,刘顺波,赵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309号原告:梅亚林,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刘顺波,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赵继红,女,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梅亚林与被告刘顺波、赵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发现被告已迁移原告梅亚林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梅亚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传宏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